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韩宏霞诉被告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917

孔祥云

本院对原告韩宏霞被告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宏霞本金623080元、利124616元,合计人民币747696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623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标准,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八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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