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3510号
俞金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姚日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姚日水就(2017)苏011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叶文醒、马亮、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529584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