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495号
王洁: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4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258.69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其中截至2018年9月5日的利息2034.6元、违约金478.27元;并以21258.6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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