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021号
南京一程携展橱柜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王林宁与被告南京一程携展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一程携展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林宁货款159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林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南京一程携展橱柜有限公司负担198元,原告王林宁负担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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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