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信仁诉被告宋保安、南京市潮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637

宋保安、南京市潮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刘信仁诉被告宋保安、南京市潮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壹万伍仟零肆拾贰元,车辆维修期间原告交通费500余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九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