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燕诉被告刘生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30号

刘生亚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被告刘生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刘昊宇抚养权变更为刘燕,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刘昊宇生活费,每年年初一次性付清18000元至刘燕账户;刘昊宇平时生病一千元以下由刘燕自行支付,超过一千元原告与被告各支付一半、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未成年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九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52393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