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921号
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礼国与被告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广明民间借贷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朱向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谢礼国借款本金7132300元及利息(以7132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金广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朱向平、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谢礼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