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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奎、李小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130

王奎、李小芸

本院原告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奎、小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37607.77并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86000元;三、被告李小芸对被告王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小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奎追偿;四、原告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王奎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2号山水云房花园21幢1单元101室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9元,由被告王奎、李小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四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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