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171号
吴先进:
本院受理林永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永胜17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开始计算;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0日起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吴先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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