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583号
俞道忠: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亿明建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8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俞道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亿明建材销售中心货款92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亿明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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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