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018号
张学清:
本院受理吴海燕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天润城16街区南区1栋2单元1705室业主三件家电,如不归还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1500元、结清原房屋的物业费、水、电、气费用、支付违约金2280元、被告户口立即迁出)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