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云、张巧梅诉江苏威岚特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9359

江苏威岚特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张巧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О一二月十四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