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911号
北京向前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对原告李彩霞诉被告北京塞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向前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李彩霞与被告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的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合同书;被告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彩霞装修款55473元,并向原告李彩霞赔偿违约金16642元;被告北京塞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李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