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071号
魏庆:
本院对原告胡宝国诉被告魏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胡宝国房屋租金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