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海怀诉被告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07

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海怀诉被告刘妍、南京租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自2018年7月4日至今房屋租赁费用11200元;3、判决被告安排其出租的租户在2018年12月4日办理;4、判决被告缴清2018年7月4日至合同解除前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用;5、因被告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十四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