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唐遥诉被告王波、单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311

王波、单月

本院受理诉唐遥诉被告王波、单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被告于原告的《房屋托管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600及其自2018年10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收的租金11200元人民币,同时返还为原告代缴未缴的物业费1317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由第三人向其支付的代缴物业费及公摊费2364元人民币,返还原告由第三人向其支付的租房押金2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十四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