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365号
罗旭、祝伟:
本院受理高凤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凤祥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0日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祝伟对上述被告罗旭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