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366号
罗旭、祝伟:
本院受理高凤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凤祥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祝伟对被告罗旭的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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