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凤祥诉罗旭、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366

罗旭、祝伟

本院受理高凤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凤祥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祝伟对被告罗旭的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年二十八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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