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247号
韦金林、南京市浦口区安家乐房产中介服务部:
一、本院受理原告胡翠华、钱姝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韦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胡翠华、钱姝12000元;二、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安家乐房产中介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胡翠华、钱姝12000元;三、驳回原告胡翠华、钱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胡翠华、钱姝承担184元,被告韦金林承担138元,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安家乐房产中介服务部承担1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