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建诉王其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6116

王其乐:

本院受理高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证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