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0111民初4650号
南京市浦口区美中秀美容店:
本院受理汪丽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美中秀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美中秀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丽服务费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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