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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中昌、宋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080

宋中昌、宋雪: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中昌、宋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宋中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282.4元,2、被告宋中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下欠应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2016827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3、被告宋雪对被告宋中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中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