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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殷玲诉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玲、许光开、朱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019

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玲、许光开、朱立兵:

本院受理原告殷玲诉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玲、许光开、朱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立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殷玲700000元;2、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殷玲违约金52500元;3、被告许光开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杨玲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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