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以廷诉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9396

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以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200元、燃气费184.56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