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396号
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以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200元、燃气费184.56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