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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晨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贾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075

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晨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贾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晨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50017.8元,并自20174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南京晨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