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颜晓静诉被告周跃奎离婚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224

周跃奎:

本院受理原告颜晓静诉被告周跃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判决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3、判决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2811单元1313室房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其他财产)、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茗

联系电话:025-8352394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