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吉平诉被告于莘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746

于莘耀:

本院对原告李吉平诉被告于莘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于莘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吉平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3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于莘耀负担(原告李吉平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338元,被告于莘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吉平3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