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746号
于莘耀:
本院对原告李吉平诉被告于莘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于莘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吉平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于莘耀负担(原告李吉平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338元,被告于莘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吉平3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