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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御弟哥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妮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625

浙江嘉妮雅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御弟哥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妮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浙江嘉妮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御弟哥哥电气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款22848元;2、被告浙江嘉妮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御弟哥哥电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854元;3、驳回原告南京御弟哥哥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