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242号
王吉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洪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刘洪芝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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