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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洪芝诉王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19-0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242

王吉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洪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刘洪芝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