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785号
南京欧亿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井富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89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索要欠款支出的合理费用:到南京来去车费200元,住宿费350元,其他打的等费用3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