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方星田诉韩友奇、滁州市宏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810

韩友奇、滁州市宏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星田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韩友奇赔偿原告方星田各项损失费用11286元。七天营运损失费5600元,一箱柴油1800元,医药费用786元,误工费三天900元,打车来回费用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