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何立白、许素云诉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780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何立白、许素云诉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共同给付原告货款78810元,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九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