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21号
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明有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有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4日解除。
三、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明有2017年1月份工资差额3709.36元、经济补偿金22615.84元,合计2632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