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623号
王珠庆:
本院受理潘传新诉你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速给付材料款22952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