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潘传新诉王珠庆、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623

王珠庆:

本院受理潘传新诉你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速给付材料款22952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