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130号
谢晓亮: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一、谢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550726.6元、利息70745.38元及逾期利息(以1550726.6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2月14日计算逾期利息)。二、谢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服务费72000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颐景苑03幢503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