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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湘巍酒业有限公司诉南京市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980

南京市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旭

本院受理南京湘巍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市东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湘巍酒业有限公司租金及损失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6831日起开始;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6101日起开始;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61031日起开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