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356号
方大祥:
本院受理原告梁博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方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梁博文1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梁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3元,由被告方大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