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梁博文诉方大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356

方大祥

本院受理原告梁博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方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梁博文1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2017101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梁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3元,由被告方大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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