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鹏诉被告韩娟、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220

韩娟、李猛:

本院对原告徐鹏诉被告韩娟、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准许原告徐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6元,保全费1758元,共计4264元,由原告徐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