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129号
黄逸沁: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黄逸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逸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商业借款本金人民币476669.02元、利息人民币20678.84元及公积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82422.54元、利息人民币8321.0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4日起的罚息(罚息的计算:以商业性借款本金476669.0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以公积金借款本金282422.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875%计算);二、被告黄逸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9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9号43幢1204室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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