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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孙太强诉被告王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425

王元江:

本院对原告孙太强诉被告王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元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太强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7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驳回原告孙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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