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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丁传华诉被告王成冰、江苏龙成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0111民初3117

王成冰:

本院受理丁传华诉被告王成冰、江苏龙成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龙成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传华砂8197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9735元为本金,自20184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