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0111民初4339号
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董恩红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恩红劳务费1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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