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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甫忠诉被告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337

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江甫忠诉被告周学忠、江甫生、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顺三江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甫忠劳务费人民币5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本金,自20101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示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江甫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