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秀飞诉被告王广富、俞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393

王广富、俞金波:

本院对原告李秀飞诉被告王广富、俞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广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秀飞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上,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二、被告俞金波对被告王广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