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393号
王广富、俞金波:
本院对原告李秀飞诉被告王广富、俞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广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秀飞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上,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二、被告俞金波对被告王广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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