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金莲诉马登平、第三人沈超、第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355

马登平:

本院受理原告金莲诉你、第三人沈超、第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52393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