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131号
孙喜庆:
一、本院对原告王美玉诉被告孙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孙喜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美玉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份的利息90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孙喜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8000元;原告王美玉的上述债权就南京市栖霞区金尧路8号金尧花园20幢二单元301室不动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254元,由被告孙喜庆负担(原告王美玉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3127元,被告孙喜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美玉3127元,并向法院缴纳31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