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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魏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693

魏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魏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144601.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524.87元(截至2018416日),2、被告魏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逾期利息(自2018417日起按年利率11.0437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魏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10000,4、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