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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胶之宝鞋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356

温州市胶之宝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温州市胶之宝鞋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800元;2、被告温州市胶之宝鞋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5800元为基数,自201412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