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140号
南京嘉凯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元保就(2018)苏0111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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