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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陈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023

陈香杰:

本院受理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香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进场费27000元、支付货款20867元,合计478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7867元为基数,自20185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4元,被告陈香杰负担10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